【監管案例】適當性管理問題系列七:從業人員組織投資者匯集資金購買私募基金 被出具警示函
摘要: 山東證監局關于對張×、劉××、孫××和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張×、劉××、孫××和王××:經查,××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鄒平黛溪三路營業部從業人員張×、劉××、孫××和王××在銷售“江蘇高
山東證監局
關于對張×、劉××、孫××和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張×、劉××、孫××和王××:
經查,××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鄒平黛溪三路營業部從業人員張×、劉××、孫××和王××在銷售“江蘇高投掘金一號新三板投資基金”業務中分別存在以下一項或多項問題:一是未向投資者充分揭示產品風險;二是向投資者承諾收益;三是私自組織投資者匯集資金至指定客戶名下購買該基金;四是未落實客戶實名制管理要求。
上述行為反映出你們合規意識淡薄,執業行為不規范,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四條之規定。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張×、劉××、孫××和王××等4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當深刻吸取教訓,強化守法合規意識,杜絕此類違規行為的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1年6月1日
相關規定說明:
根據《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2020修正)第十二條的規定,證券公司向客戶推介金融產品,應當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和收入狀況、金融知識和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基本情況,評估其購買金融產品的適當性。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條件之一是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本案中,從業人員私自組織投資者匯集資金至指定客戶名下購買私募基金,顯然被組織的投資者達不到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條件,從業人員違反了上述規定。
金融產品,從業人員
